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87号公告 |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7/7/26 14:17: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根据德国驻华大使馆通报,2007年7月6日,德国纽伦堡发生家禽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2007年6月15日后签发的从德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6月15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月15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
【关闭】 【大 中 小】 【打印】 |
相关政策 |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 (2011/3/31 9:26:00)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0/9/26 15:2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88号 (2009/11/25 9:55:00) ·农业部2009年第31周主要农产品国际价格周报 (2009/8/6 9:11:00) ·农业部2009年第31周批发市场鲜活农产品交易情况周报 (2009/8/6 9: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