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 阿尔巴尼亚
适用时,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2. |
负责机构: 农业食品消费者保护部 |
3. |
所覆盖产品(提供在WTO备案的国家目录中指定的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肉及未加工乳 |
4. |
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或
[ X ]特定地区或国家:中国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 农业食品消费者保护部令——“针对中国爆发口蹄疫病采取某些保护措施” 语言:阿尔巴尼亚文。页数:2页 |
6. |
内容简述: 针对中国广西桂林市爆发的口蹄疫,本农业食品消费者保护部令制定了某些保护措施, 停止从中国广西桂林市进口活反刍动物(家养和野生)及猪;停止进口肉及未加乳。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加工肉及乳类品才准出口阿尔巴尼亚: (a) 源自口蹄疫非感染地区; (b) 只能由指定及准许出口的企业加工; (c) 生产技术条件能灭除口蹄疫病毒。中国的兽医证书提供产地保证,确认本指令上述(a)、(b)和(c)提及的要求。措施还包括阿尔巴尼亚停止进口来自中国广西桂林市含动物源性产品的动物饲料产品; 停止进口生物材料。 |
7. |
目标与理由: [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植物保护,[ 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目的是保护阿尔巴尼亚本土人与动物健康免受中国爆发口蹄疫的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本指令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与动物健康免受中国爆发有害口蹄疫疫病的危害。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X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是 [ ]否
如不符,请尽量说明与国际标准不符之处与原因: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根据国际陆生动物健康法,获悉2009年5月15日国际动物健康组织有关中国发生口蹄疫有害疫病的通报。 |
11. |
生效日期(年/月/日)/有效日期期限(适用时):2009年5月25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X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3.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它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General Directorate of Standardization
WTO Enquiry Point - Albania
Tel: +(355 4) 222 62 55
Fax: +(355 4) 224 71 77
E-mail: info@dps.gov.al
Website: http://www.dps.gov.a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