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 丹麦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3.2条和7.2条): |
2.负责部门: 环境部丹麦环境保护局 |
3.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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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覆盖的产品: 啤酒、碳酸和非碳酸软饮料,以及矿泉水、泉水、水、“混合果汁酒”和苹果酒的包装 |
HS: 22;98.21 |
其他: |
ICS: 67.160;55. | |
5.通报文件的名称: 经修订的“环境部关于某些饮料包装的押金和回收等的法令” |
页数: 41页+41页附件 |
使用语言: 丹麦语 | |
6.内容概述: 本法令草案减轻了生产商和进口商在试销新产品时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的负担。规定了仓库里不回收的包装的标记要求。处理报酬应当支付给已注册的食品杂货店用于以类似当前对可再装包装的方法,分拣不回收的包装。此后和以前的投资项目的补助金,应当作为公认的商店瓶装部门的返还金,支付给已注册的食品杂货店,以作为增加包装分拣率的措施。尚未赎回的押金可以用于支付迄今为止已通过由生产商和进口商支付的包装费用支付的更多支出项目。撤销该法令的日期从2008年9月4日改为2013年9月4日。 |
7.目的和理由: 减轻生产商和进口商在旅馆和饭店试销新产品,以及为了销售的目的提供样品的行政管理和经济负担。规定不回收的包装的标记要求。全部或部分补偿食品杂货店支付空的不回收的包装分拣增加量的工资。增加包装分拣的效率,并增加尚未赎回的押金的使用价值将降低费用支付成本。延长限期使得丹麦回收系统A/S可以控制和管理押金和返还系统。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8.相关文件: - 2007年2月1日关于某些饮料包装押金和回收等的第113号法令。 - 通报G/TBT/N/DNK/67:本修正案尚未生效。 |
9.拟批准日期: - |
拟生效日期: 2008/09/04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2个月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