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 泰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3.2条和7.2条): |
2.负责部门: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
3.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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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覆盖的产品: 烟草、烟草制品 |
HS: 2402 |
其他: |
ICS: 65.160 | |
5.通报文件的名称: 卫生部通报 B.E.2550 (2007) Re:根据烟草产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颁布的关于显示烟草有害的图示标签和警告声明的标准、程序和条件 |
页数: 3页 |
使用语言: 英语 | |
6.内容概述: 本部颁通报给出了2类警告图示,即1类:带警告“吸烟可导致喉癌”的图示,和2类:带声明“吸烟可导致肺癌”的图示。标签上的声明应以不小于50%的面积用黑色和白色字体印在香烟纸箱的2个侧面。自本通报生效之日起执行本通报的前180天内在泰国生产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将被免除。然而,为在泰国之外销售而生产、进口的香烟或用于试验、分析及研究用途的香烟也免除遵守本通报。 |
7.目的和理由: 健康保护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8.相关文件: 批准时通报将公布在:官方公报,Vol.124,特别部分76 ngor,2007年6月22 日。 |
9.拟批准日期: 2007/05/30 |
拟生效日期: 2007/12/19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