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SPS/N/USA/1735 2007-11-21 07-5115
|
|
通 报
|
1.通报成员: 美国 |
2.负责机构: 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 |
3.所覆盖产品(提供在WTO备案的国家目录中指定的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SC): 用于未加工牛肉产品的生牛肉(例如:用于生产碎牛肉的绞细肉及肩肉,或用于机械软化,或可制成盒装牛肉/小块牛肉的产品。 |
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美国本土及对美出口生牛肉的国家 |
5.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 最终法规: FSIS第5000.2号指令—修订检验计划人员企业数据(提供英文,3页);FSIS第10,010.1号指令修订1—绞细生牛肉,未加工绞细部分及牛肉饼内大肠杆菌O157:H7微生物试验计划及其它查证案(提供英文,28页)。FSIS第17-07号通知—经FSIS大肠杆菌阳性抽样核查后,某些绞细生牛肉品抽样(提供英文,11页)。 FSIS第18-07号通知—拟用于绞细生牛肉的碎肉常规抽样(提供英文,7页)。FSIS第62-07号通知—生牛肉大肠杆菌O157:H7的核查抽样指示(提供英文,3页)。FSIS第64-07号通知—食品安全评估计划及强化核查测试(提供英文,3页)。FSIS第65-07号通知—大肠杆菌O157:H7再评估通知,所有牛肉工序清单检验与填写(提供英文,5页)。FSIS第66-07号通知—FSIS大肠杆菌 (E. coli) O157:H7)阳性检验结果后的多次抽样检验(提供英文,6页)。 2007年10月19日,针对大肠杆菌O157:H7检验应补充的检测计划及程序美国向各国发出的通函(参见以上有关检测程序信息通知及的指令)。 |
6.内容概述: 符合对美出口生牛肉产品的国家必须执行大肠杆菌O157:H7新定检测计划或批准的等效措施。这些计划是对生绞细牛肉或其它未加工牛肉产品中实施大肠杆菌O157:H7抽样与检验的补充。美国的这些措施基于FSIS的风险评估,显示,如能执行上述缓解措施,病原菌就能得到控制,大众健康就能得到保护,特此美国采取这些措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