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号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 | ||||||||||||||||||||||||||||||||||||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7/7/27 16:48:00 | ||||||||||||||||||||||||||||||||||||
卫监督发[2007]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有关省份对减肥类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物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标示为陕西天禄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产品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禁止加入食品的化学药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上产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危害,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上述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这些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这些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责令其公告收回上述保健食品,在调查取证后吊销其相关卫生许可证明。同时,要核查其生产情况和产品流向,及时向各相关省份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查处结果。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通知本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停止销售这些产品,责令其公告收回已售出产品。对不按要求收回和继续违法经营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许可证明。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卫监督发[2007]55号)的要求,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以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抓好保健食品典型案件的信息收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同时,请将上述产品的查处进展情况于2007年7月30日前函报我部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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