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11/5/18 9:31:00 |
卫监督函〔2011〕110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你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
【关闭】 【大 中 小】 【打印】 |
![]() |
相关政策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意见的函 (2011/7/7 16:40:00) ·台湾地区塑化剂污染食品事件问答 (2011/6/7 11:15:0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1/6/7 11:13:00) ·卫生部应急办关于做好输入性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防控工作 (2011/6/1 10:25:00) ·关于德国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04感染暴发的健康提示 (2011/6/1 10:2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