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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THA/172 2008-10-24 (08-5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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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措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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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成员: 泰国 |
2.负责机构: 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Thai FDA) |
3.所覆盖产品(提供在WTO备案的国家目录中指定的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SC): 奶及含奶及奶源性成分的奶制品(ICS 67.100) |
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国家 |
5.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 泰国FDA通报“食品内三聚氰胺及其类似物质的规定标准。泰历”B.E.2551年(2008)10月13日,(提供泰文,1页)。 |
6.内容概述: 根据名为“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含三聚氰胺及其类似物质(氰尿酸Cyanuric acid、三聚氰酸一酰胺Ammelide及三聚氰胺二酰胺Ammeline)食品 [泰历B.E.2551年(2008)10月8日]”的第311号通报[B.E. 2551(2008)]第1条的规定,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了一项通报,对食品内三聚氰胺及其类似物质规定了如下标准: (1)对于制造、进口或销售的食品,三聚氰胺及其类似物质(氰尿酸Cyanuric acid、三聚氰酸一酰胺Ammelide及三聚氰胺二酰胺Ammeline)的允许限量如下: (1.1) 婴儿加料脱脂乳、婴幼儿及儿童加料脱脂后续配方乳、全脂奶粉、低脂奶粉、脱脂奶粉、加料全脂奶粉及加料低脂肪奶奶粉的最大限量:1 mg/kg (ppm)。 (1.2) 除(1.1)条规定的以外的含牛奶及牛奶源性成分的其他食品,最大限量:2.5 mg/kg (ppm)。 (2)对于在泰国销售第(1.1)及(1.2)项规定食品的进口商,所有源自中国或从中国发运的货物应在入境时提供主管机构的分析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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