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大米等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情况 |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8/3/3 9:53:00 |
国营贸易是WTO所认可的为数不多的贸易管制手段之一。在日本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国营贸易并未进行统一、明确规定,而是依据其向WTO所承诺的减让表,制定单独法律,对大米等个别农产品进口实行事实上的国营贸易管理。目前,日本对包括大米、小麦、大麦、生丝、黄油、脱脂奶粉、炼乳等约10种农产品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但具体实施方式各有不同。在出口方面,据经济产业省表示,日本对于出口商品并未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一、大米和大麦、小麦 根据《关于稳定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法》1994年12月14日第143号法律,又称“新粮食法”及其《实施政令》和《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日本对大米、小麦和大麦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关税配额管理:对大米、大麦和小麦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大米实现最低准入量MinimumAccess,而大麦、小麦为现行准入量CurrentAccess,配额内进口实行零关税,配额外进口实行高关税,大米配额外关税为341日元/公斤,大麦和小麦为55日元/公斤; 2、配额内进口部分由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对品种、价格、国别、用途等均有限制;配额外进口原则上实行自由贸易,但由于高额关税大大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导致配额外的一般进口数量极少。 1999年以前,日本按照WTO规定的最低准入量,严格控制大米进口数量。1999年4月,日本按照向WTO承诺对大米进口实施关税化,关税配额量每年固定为76.7万吨相当于以前的最低准入量。日本对大米进口关税配额实行招标,包括由政府控制的一般进口招标和SBS即同时买卖招标。其中,由政府控制的一般进口招标占绝大部分,数量约为66.7万吨,由综合食料局指定进口国别、品种等,以长粒米为主,我国大米所占比重很少,美国大米份额占50-60%。据农水省官员称,2006年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来,中国南方大米因农残方面难以达到要求,中方企业甚至未能参加投标。在SBS招标方面,数量十分有限,每年仅有10万吨左右,品种主要为短粒米,我国东北大米在品质和价格方面很有竞争力,约占60%左右的份额。但是,在SBS方式下,进口商须将购得的进口米按照用户需求数量先卖给政府农水省综合食料局,由后者加价后将同等数量大米卖给用户,这一方式使得进口大米的竞争力大打折扣。 进口大米在日本市场的流通被严格限制,难以直接进入日本人的“饭碗”。据农水省2007年7月公布的《关于米谷供需及价格稳定的基本指针》显示,从1995年4月-2007年3月,日本最低准入量项下累计进口大米791万吨,其中主食用仅为83万吨,约占10%,远远低于同期日本用于对外援助的日本米数量114万吨。此外,进口米用于制作大酱、烧灼、脆饼等加工用途281万吨,占35.5%;援助用212万吨,占26.8%;饲料用40万吨,占5%;库存175万吨,占22%。 从上述情况看,日本对大米进口的管理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大米产业。事实上,日本内阁在1995年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在销售进口大米时,要避免对国内主食用大米市场造成影响。基于此,时至今日,进口米作为主食用在商店销售仍未获许可。但是,进口保护也给日本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据了解,为维持巨大的库存,日本政府每年需支出约500亿日元的巨额费用。 二、指定乳制品 按照1993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最终协议,日本从1995年起每年须进口折合生乳13.7万吨的指定乳制品包括黄油、脱脂奶粉、全脂加糖炼乳、脱脂加糖炼乳等,称为CurrentAccess“现行准入量”。对于该部分进口,根据《畜产品价格稳定法》第2条、该法施行令第1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条,以及《加工原料乳生产者补贴等临时措施法》第2、3条及该法实施细则第2条等规定,由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依照《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此外,当国内出现乳制品价格暴涨或可能暴涨时,该机构根据农水大臣的指令,负责指定乳制品的进口业务。对于上述乳制品进口,该机构原则上以招标方式委托进口业者具体实施。 此外,根据GATT乌拉圭回合协议,日本从1995起对上述指定乳制品进口实施关税化,除上述指定进口部分外,一般进口业者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缴纳规定费用后实施进口。一般进口具体涉及28个税号的乳制品,进口业者须按规定将进口产品先卖给该机构再向该机构买回,该机构在此环节加价,加价幅度最低199日元/公斤,最高为949日元/公斤,不同税号的产品加价标准各有不同。 三、生丝 根据“生丝价格调整法”全称《关于生丝进口调整等的法律》,昭和26年即1951年法律第310号,最新修订为2002年等相关法律规定,日本对生丝进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配额管理:年配额量约为4万俵1俵=60公斤,折合2400吨,由农水省每季度向生丝实际需要者分配配额; 2、进口关税和调整金:配额内进口须向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缴纳190日元/公斤的调整金,不需缴纳关税,配额外进口须缴纳3068日元/公斤的进口关税和3910日元/公斤的调整金,二者合计高达6978日元/公斤。据了解,由于日本国内丝绸行业严重萎缩,加上绢丝进口自由化的影响,生丝进口配额使用率很低,仅有三分之一左右,而配额外进口几乎为零。 3、储备调节: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承担生丝储备调节功能,但自2005年3月实现零储备以来,除非出现生丝价格暴涨的情况可能性很小,今后不会维持储备。 四、对国营贸易企业的支持措施及法律依据 日本对上述农产品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由农水省或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组织实施。对于受政府或该机构委托从事具体进口业务的进口商,多采用竞争招标的方式确定,政府对该类进口商没有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否则将违背招标原则。 对于独立行政法人,国家对其资本金、运营费等有专门预算,对其从事具体业务还有专项资金支持。相关法律依据为《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及《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法》等专门法律作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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