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有关问题 |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7/11/13 9:35:00 |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尚未申报进境,出口货物尚未运到海关监管场地,企业基于加快通关速度等需要,希望提前向海关申报,海关是否允许?提前申报应满足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提前申报”的前提 “提前申报”是海关为了加速企业通关,在货到以前提前进行单证审核,使货物到港后就能提货的一项便捷通关措施。与其他便捷通关措施一样,“提前申报”必须要与企业的资信状况相联系,所以企业进行“提前申报”的前提是“经海关批准”。“提前申报”一般要求进出口货物的舱单数据已传输到海关,并且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已确定无误。对于经过海关总署批准的便捷通关企业也可实行“无舱单的提前申报”,但这些企业的报关货物在海关放行时也必须核销舱单,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舱单至迟在海关放行前传输到海关。 “提前申报”的相关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提前报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函[2002]414号)的规定,“凡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外,一律不允许提前申报。” “提前申报”的时限要求 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起运后、抵港前,且进境舱单已传输到海关并经海关确认后(无舱单提前申报的情况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纸面申报);出口货物需在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也就是说,“提前申报”的“提前”并非无限期的提前。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使手中持有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通关,会提前很长时间甚至是半年或一年向海关申报。这是严重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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