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首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7/9/11 11:37:00 |
9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85号公告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吉林检验检疫局顺利对外签发10份出口食品换证凭单及通关单,出口货值34.22万美元,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运输包装共4,410件。9月4日,在吉林局动检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长春皓月公司在经检验检疫合格、准备出口泰国和我国香港的25.5吨牛肉的1561个运输包装纸箱上加施了检验检疫标志,这是吉林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自9月1日以来在吉林省首批出口肉类食品运输包装上加施了检验检疫标志。为确保出口食品按期及时、保质保量加贴检验检疫标志,该局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检务部门在公告实施前对出口食品需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并在全省各分支机构同时实行,使证书用语及格式统一规范,确保了吉林局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加强检验检疫标志的领用发放管理,吉林局为企业建立账簿,设专人发放标志。吉林局在标志管理过程中实行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了相应的标志入库、出库登记账目,并对应每个企业分别建立了电子账簿,同时对出口食品企业申领专管员进行备案登记,并要求企业认真填写标志申领单及标志使用明细单。 为确保吉林省首次对出口肉类食品包装加施标志工作顺利进行,吉林局动检处工作人员提前赶赴长春皓月公司召开情况通报会,商定实施办法。为便利企业出口,要求企业事先到吉林局申领标志,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吉林局动检处对加施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申领、保管和日常使用等管理工作。每一批肉类食品均需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加施标志出口,如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首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表明吉林省出口食品100%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确保出口食品货证相符工作开端良好,此举必将在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护正规出口企业的利益、确保吉林省出口质量安全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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