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06号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7/9/10 10:01: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906

近日,亚美尼亚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8月7日-24日,其境内连续发生6起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亚美尼亚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亚美尼亚进口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7月17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7月17日前启运的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者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亚美尼亚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〇〇七年九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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