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出口食品须加检疫标志 |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7/7/31 10:22:00 |
从惠州检验检疫局获悉,自今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都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在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据了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一律不准出口。 根据规定,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为: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据悉,以上食品凡有销售包装的,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也不要求加施。 惠州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是为了保证我国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声誉而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因此,惠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全面了解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准备,确保产品能顺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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