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日我国合格食品出口将加施CIQ标志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7/7/30 14:33:00

    
    近日,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即CIQ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所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根据公告规定,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是: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据南通检验检疫局相关部门介绍,目前,南通地区出口的食品主要有加工水产品、肠衣、鸡肉制品、冷冻蔬菜、杂粮(豆类)、肉类罐头和水果罐头等,主要出口到欧盟、日本、韩国、香港和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地区)。此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涉及范围广、品种多,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要做好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志的工作,同时也要求食品出口企业要及时关注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规定,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标志的加施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查等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等违法改变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状态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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