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9/8/24 9:42:00 |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十日
|
【关闭】 【大 中 小】 【打印】 |
免责声明: 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或提供稿费!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571-88915870 |
![]() |
相关参展日志 |
·进口激增玉米不会沦为“大豆第二 (2012/4/26 11:28:00) ·美国证实销售48万吨玉米,可能销 (2012/4/25 10:56:00) ·美湾玉米出口升水上扬,因供应紧 (2012/4/25 10:45:00) ·2012年巴西猪肉产量将增加 (2012/4/25 10:17:00) ·南海调味品首次出口欧盟 (2012/4/20 10:08:00) |
![]() |
2019土耳其国际食品配 |
由欧洲博闻公司主办的“Fi”食品... |
![]() |
2017年欧洲食品配料、 |
【展会简介】 欧洲食品配料展(... |
![]() |
2017年美国食品科技展 |
展会简介:美国食品科技展览会IF... |
![]() |
2017年印度食品配料展 |
【展会简介】印度食品配料展(Fi... |
![]() |
2017 印度海德拉巴国际 |
展会简介: 印度海德拉巴国际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