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鲜禽肉出口欧盟须遵守有关规定
全球食品展会网    2008/7/11 10:55:08

    一、向欧盟国家出口鲜禽肉的企业必须取得欧盟国家认可资格。在向欧盟国家出口鲜禽肉时,在包装及有关单证上都必须标有企业的认可号码。被认可的企业如果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能满足欧盟国家的卫生要求,将有被取消认可的可能。

    二、欧盟委员会的兽医专家,在必要时可联合出口国卫生主管当局 (我国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认可的企业或已经认可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通知各成员国。

    三、出口到欧盟国家并用于人类食用的鲜家禽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鲜禽肉必须是来自于那些经过宰前检验,认为适于宰杀,其鲜禽肉可以投入市场的家禽。为证明这一点,家禽养殖场必须向屠宰场提供家禽饲养地官方兽医的检疫证明,在鲜禽肉出口时,必须提供该证明。

    2.屠宰家禽的屠宰场及鲜禽肉的包装中心必须经欧盟国家认可,并确保屠宰前、屠宰中、屠宰后以及鲜禽肉的包装、运输等过程全部处于官方兽医或其助手的严密监控之下。

    3.屠宰过程以及鲜禽肉的处理必须符合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卫生要求。鲜禽肉必须经过兽医宰后检验,并被判定为适于人类食用。

    4.鲜禽肉必须在兽医监督下加施卫生标记。用于小包装标记的字母或图形必须有0.2厘米高,标记的上部是大写的发运国名首字母,中部是企业的兽医认可编号,下部是下列各组首字母之一:CEE、CXF、EWG、 EOK 、EEC、EEG。用于标记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记,还可以包括能识别对肉进行卫生检验的兽医标志。用于标记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标记内容应字迹清晰。

    5.包装鲜禽肉的包装环境、包装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物不能将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传播给肉,同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在运输和托运过程中能有效地保护肉制品。

    6.鲜禽肉出口到欧盟必须随附商业单证,商业单证上带有能识别出鲜肉生产当天负责卫生检验的官方兽医以及负责监督企业的主管当局的编码。这些商业单证在受货人处必须保存一年以上,供欧盟国家主管当局查询。此外,还要随附官方兽医签发的健康证书,以证明该批鲜禽肉来自于安全非疫区,并经官方兽医检验,认为适合人类食用。

    四、对鲜禽肉的检测必须采用公认科学的经过认可的,特别是欧盟或国际上统一制定的检测方法。

    五、对用于展览、特殊研究或分析的鲜家禽肉,必须严加控制,保证该禽肉不可能被用于食用;在展览、研究或分析所产生的正常损耗外,剩余禽肉必须立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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